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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債務人    葉名修 
            葉治榮 
            王麗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7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6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76元
王麗慧、葉名修、葉治榮
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8776元
王麗慧、葉名修、葉治榮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776元
王麗慧、葉名修、葉治榮
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76元
王麗慧、葉名修、葉治榮
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名修前就讀醒吾高中邀同債務人葉治榮、王麗慧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12,24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債務人葉名修自113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8,77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治榮、王麗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