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74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746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事項一、債務人江詩羽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3,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債務人江詩羽於民國(以下同)110年07月05日與聲請人簽訂勞工紓困貸款放款借據新臺幣100,000元,並約定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10年07月05日起至113年07月0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
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
按年息1.845%浮動計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
詎料債務人自113年01月05日起,即未依約償付借款,遂依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欠23,63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有放款借據(證一)及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為證(證二)。三、
綜上所述,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且債務人等之
住所地在
鈞院管轄範圍內,為此檢附相關證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510條規定,懇請鈞院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甚感法便。一、放款借據影本乙份。二、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