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蘇張美雲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94,06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蘇張美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46,00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蘇張美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73,34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於繼承蘇張美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97,29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