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債務人    蘇韻玲即蘇張美雲之繼承

            蘇義信即蘇張美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蘇張美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94,06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36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蘇張美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46,00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蘇張美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73,34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於繼承蘇張美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97,29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