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麗雅(HELINA EKA APRIYANA)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500元計算之遲延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