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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債務人    曾聖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0,94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1.24計算之利息,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