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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2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凌素雯 
相  對  人 
債務人    姜學宏即姜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401,7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