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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蕭建昌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玟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15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玟頤前於民國110年7月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15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