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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昱維
一、上列
聲請
人聲請
公示催告
事件,茲限
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聲請:
(一)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確認
本件
票據是支票或
本票
?
(三)臺灣銀行天母分行收受信件時,是信封內並無該票據,或是有該票據但之後遺失?
(四)如有留存票據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