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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加福蛋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騰煬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陳報支票是交付受款人前燒毁或是在交付受款人後才燒毁,如有留存支票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