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司字第20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呈報為澳商遠見景界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參酌經濟部於2010年10月6日發布經商字第09902424200號公告已放寬外國公司文件之驗證程序,於外國公司申請認許、設立
分公司、辦事處或相關變更登記時,若所需文件應經驗證,得由該外國公司當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認)證、或依我國
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或其國家駐臺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我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之驗證。核全球經濟體與社會已廣泛承認
認證之價值,於競爭激烈的開放市場中,政府、企業與
消費者間得藉由
認證相互信賴,以確保公平交易及安全商品與服務,
認證之基本層面除信任,亦有確認可靠性,運用國際所承認的標準做為
認證參考依據及發展國際相互承認協議,為建立跨越國界的信賴、推廣全球符合性評鑑的最佳實證。外國公司於國內成立分公司、認許或變更等程序依我國規定應經驗證或
認證,係以能有深具公信力機構實施確認
當事人間真意、稽核、監督,並確保文件真正。而公司解散或其他原因之終結,涉及簽名或用印真實、財產清算分配、完稅及外國公司確實有選任或指派
清算人終結業務及結算之意思,避免危害國內交易安全及經濟,舉輕以明重,應補正經
認證之資料。
二、
本件聲請人因未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認證資料、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董事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
認證資料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及12月12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聲請人具狀請求暫緩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
迄今已五個月以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