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債 務 人 陳澤淵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林煥洲
理 由
一、
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
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
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