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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債  務  人  劉永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