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債 務 人 劉永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理 由
一、
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
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
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