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債  務  人  董蕙芳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民國113年3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5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8人,有本院同年11月4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25至26頁反)。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股票,現值共約新臺幣(下同)23,252元,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節省變賣股票之手續,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另附表編號3所示之保單,債務人陳報請本院終止保險契約,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3年12月12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價值(新臺幣/元)
處分方法
1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0股
10,140元
(以113年12月5日每股收盤價78元計算)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

2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23股
13,112元
(以113年12月5日每股收盤價7.61元計算)
3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
29,603元
(保單號碼:Z0000000000,解約金14,458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0,解約金15,145元)

終止保險契約,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