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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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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黃世興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黃世興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不動產之變價事宜,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管理人墊支費用新台幣(下同)1,591元及預估郵寄收據費用43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