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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鄒鈺萍 
相  對  人  吳宗翰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債權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108年度司家全字第1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08年度司家全字第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