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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家親聲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第二次命補正) 
  ㈠請陳明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被繼承人姓名?)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請提出宜人選(如:被繼承人方之親友,即未成年子女之伯父母、叔嬸、姑姑等),並釋明該人選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願意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
  ㈣請提出未成年子女對上開人選擔任其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人選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
  ㈤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㈥因一位未成年子女需一位特別代理人,請提出兩位可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人選(如未成年子女之)。並請提出該人選之願任同意書、最新戶籍謄本。
  ㈦提出被繼承人、兩名未成年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㈧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其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㈨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