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
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第二次命補正)
㈠請陳明
本件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是否係為辦理被
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被
繼承人姓名?)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請提出
適宜人選(如:被繼承人方之親友,即未成年子女之伯父母、叔嬸、姑姑等),並釋明該人選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願意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
㈣請提出未成年子女對
上開人選擔任其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人選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
㈤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
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
應繼分」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㈥因一位未成年子女需一位特別代理人,請提出兩位可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人選(如未成年子女之)。並請提出該人選之願任同意書、最新戶籍謄本。
㈦提出被繼承人、兩名未成年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㈧提出被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其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