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兼債務 人 汪建勳
相 對 人 汪桂欣
汪原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
繼承,因被
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此
觀諸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紅漪(設定義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汪建勳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29 年11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9年11月30日登記。
嗣雙方於104 年8 月3 日約定變更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828 萬元,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4 年8 月2 日,且聲請人於111 年12月22日受讓花旗銀行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經112 年8 月21日辦理法人分割登記在案。債務人汪建勳於103 年7 月31日向花旗銀行借用1,523 萬元
,其借款
期間、利息
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抵押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借款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而設定義務人陳紅漪於112 年8 月6 日死亡,相對人汪建勳、汪桂欣、汪原興就抵押物亦已於113 年1 月16日辦妥分割繼承登記,此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而債務人汪建勳自113 年2 月1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借款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