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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佳蓉  
債  務  人  莊政儒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所示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8月29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