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佳蓉
債 務 人 莊政儒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主文欄所示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
裁判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8月29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