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穎杰興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潘麗雅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代墊款等
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23年5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3年5月21日起向伊借款2,000萬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
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金錢借貸契約書,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逾期未依約清償,依
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金錢借貸契約書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述稱:相對人由莊馨妃介紹當鋪莊士緯及聲請人擔任借款之金主,聲請人匯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後透過
第三人向相對人收取236萬5,000元(其中96萬元為代書費及給付陳品叡手續費140萬元),相對人依其提供平台地址將資金匯入發現金錢無法領出,聲請人另要求相對人匯入稅金。相對人始知受詐騙,已撤銷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請求
鈞院駁回聲請人抵押物拍賣裁定之聲請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
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時效等,無權
予以審認。核相對人未否認曾有借貸情事,如仍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
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期而未受清償,揆之
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