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謝培源
上列
聲請人聲請
相對人義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拍賣
抵押物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
抵押物,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及補正謄本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1日通知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等,聲請人於同年月16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