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兼
相 對 人 林民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
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門牌「淡金路三段32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淡金路三段325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
裁判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