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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林民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門牌「淡金路三段32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淡金路三段325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