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玉貴
債 務 人 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 年8 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1 年8 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1 年9 月5 日登記在案。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共同於113 年4 月10日簽發,面額328 萬元,到期日為113 年11月2 日之
本票一紙。
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尚積欠148 萬元未獲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
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