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台灣玉山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燕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 年11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1 年11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1 年11月29日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於111 年9 月14日、111
年11月29日、112 年6 月1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600 萬元、600 萬元、600 萬元,並簽發
本票3 紙為憑。
詎聲請人於本票屆至後提示,僅獲債務人支付部分票款,尚積欠487 萬954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及相對人雖具狀陳稱:聲請人涉嫌業務登載不實罪,即偽造業務上文書並行使之,藉以向法院施詐術,意圖騙取487 萬954 元
,且本件尚未清償本金僅剩72萬2,443 元
云云。
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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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經貿段1493建號,358.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67 經貿段1495建號,3484.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89(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47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22)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