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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債  務  人  台灣玉山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 年11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 年11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11 年11月29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11 年9 月14日、111
  年11月29日、112 年6 月1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600 萬元、600 萬元、600 萬元,並簽發本票3 紙為憑。詎聲請人於本票屆至後提示,僅獲債務人支付部分票款,尚積欠487 萬954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及相對人雖具狀陳稱:聲請人涉嫌業務登載不實罪,即偽造業務上文書並行使之,藉以向法院施詐術,意圖騙取487 萬954 元
  ,且本件尚未清償本金僅剩72萬2,443 元云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南港區
經貿

81
2159.99
10000分之13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建築材料
 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418
臺北市○○區○○街000號
3樓之1
臺北市○○區○○段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3層:52.03

陽臺:6.67
雨遮:6.65
全部

共有部分:經貿段1493建號,358.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67
          經貿段1495建號,3484.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89(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47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