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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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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76號
聲  請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Benitez Joyce Ann Rivera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以裁定駁回聲請,如已提示,則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計算法定遲延利息(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釋參照)。次按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4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然聲請狀內未記載提示日,本院於113年5月28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提示日,聲請人陳報未踐行提示程序,核與票據之提示性、繳回性之性質不符,未向相對人提示票據不得行使追索權,故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