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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2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詹鎮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游景欽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游景欽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游景欽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