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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43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以明
一、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黃志堅間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惟
查
本件
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1,277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