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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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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43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黃志堅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1,277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00元。茲依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