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0443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志堅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之本票1紙准許
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補繳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於113年6月3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