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1265號
聲  請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笛甄  
            羅鉅又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2年10月2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
經查,
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
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
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又
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亦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