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4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訟代理人  王顥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昌盛即昌琪商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5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