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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4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千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濬鈴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2148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6月29日
500,000元
155,581元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30日
2
110年10月15日
500,000元
283,548元
113年1月17日
1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