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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80號
聲  請  人  福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玉環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關於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執相對人玉環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原本,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於聲請狀記載曹夏華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查,曹夏華業經廢止相對人董事長及董事之登記,有臺北市政府民國113年4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11348762000號函可證,應認其已非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本院於同年5月29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該通知並於同年6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但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