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2180號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玉環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
非訟之法定代理,依
民法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
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執相對人玉環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
本票原本,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並於
聲請狀記載曹夏華為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
惟查,曹夏華業經廢止相對人董事長及董事之登記,有臺北市政府民國113年4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11348762000號函
可證,應認其已非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本院
乃於同年5月29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該通知並於同年6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憑。但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