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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8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857號
聲  請  人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家鏞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11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