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3048號
賴施珍貴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