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3437號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葉雅惠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
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
台上字第1216號民事判例
參照)。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葉雅惠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6,000元之本票1紙准許
強制執行,然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113年6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