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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4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42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柏憲 
相  對  人  邱志昌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442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11月3日
2,240,450元
2,055,125元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2
111年11月10日
2,240,450元
2,055,125元
113年5月18日
113年5月18日
3
111年12月23日
3,390,600元
3,117,000元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7日
4
112年11月10日
8,890,000元
8,627,500元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5
112年11月21日
2,567,000元
2,465,00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