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448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共同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
經查,相對人劉美華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可憑,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又
按關於
非訟之法定代理,依
民法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
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劉美華係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因其已於113年1月16日死亡,本院
乃於113年7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
上開二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該裁定送達後,聲請人於同年7月15日具狀陳報上開二公司 尚未選任最新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及聲請人
陳報狀可憑。但聲請人逾期
迄未能補正,依上開規定,亦
難認此部分聲請合法。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