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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5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88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樹瑋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本票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樹瑋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通知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6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就附表所示本票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民國110年4月27日
新臺幣150,000元
新臺幣5,550元
民國1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