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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5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350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荀山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荀山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27萬0,96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3月20日之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相對人黃荀山簽發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