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5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4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吳國州即三益鋼鋁社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8.81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5427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11月23日
420,000元
252,499元
視為未記載
113年3月24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5427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6月29日
500,000元
57,773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