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577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孫銘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孫銘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周孫銘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