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7488號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號532256、532261及532262,所記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職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