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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8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17號
聲  請  人  王資萍 
相  對  人  以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展 
上列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8517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1
112年2月14日
200,000元
113年2月13日
113年2月14日
TH0000000
2
112年1月10日
100,000元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10日
TH0000000
3
111年1月13日
300,000元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17日
830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