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905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侑城
李宣漢
主 文
相對人李侑城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侑城簽發如附表1、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本件聲請除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外,相對人李宣漢並非發票人,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