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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0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22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宥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澤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駿騰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勝宥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澤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駿騰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512,000元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未繳足程序費。經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裁定限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程序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