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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0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63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非
訟代理人 潘宏朋
上列
聲請人
因與
相對人
簡志峻、丁佩璇間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