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2169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艾渼儷生技有限公司、黃莉庭、楊進榮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簽發未載到
期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47萬7,000元本票1紙,聲請就其中158萬4,000元准許
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足夠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通知補繳程序費1,000元。聲請人於同年月8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