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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2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詹鎮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艾渼儷生技有限公司、黃莉庭、楊進榮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簽發未載到期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47萬7,000元本票1紙,聲請就其中158萬4,000元准許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足夠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通知補繳程序費1,000元。聲請人於同年月8日收受通知,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