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307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勝宥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澤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駿騰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勝宥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澤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駿騰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准許
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程序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