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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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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3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8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天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冠予 
人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ㄧ、二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ㄧ、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ㄧ、二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ㄧ、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ㄧ、二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8.67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389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8年10月31日
500,000元
39,512元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1日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389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7月29日
500,000元
113,400元
113年6月29日
113年6月30日
2
110年9月3日
500,000元
28,936元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