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572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佳儒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5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30萬元,到
期日為113年5月6日之本票一紙准許
強制執行,
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中
所載之到期日顯與提出之本票記載不符,經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通知補正。但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是依
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