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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5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798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訟代理人  許汶任  
相  對  人  金萬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5798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4月13日
3,500,000元
1,516,686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8月17日
2
112年4月13日
500,000元
288,320元
113年8月17日
113年8月17日
3
113年7月12日
1,800,000元
1,500,000元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15日